為推動江西省入境旅游發展和國際旅游目的地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江西省《關于推進旅游強省建設的意見》等有關精神,近日,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研究制訂并印發實施《江西省入境旅游獎勵試行辦法》。
針對境內外旅游企業,江西省在省級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省級航空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獎金,用于支持開拓來贛入境旅游客源市場。申請獎勵的單位須嚴格按照《辦法》,直接向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申報獎勵,并提交相關資料。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成立獎勵評審小組,負責組織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及獎金安排。
根據《辦法》,組織境外游客通過省內口岸包機來贛、游客在江西住宿時間不低于3個夜晚的境內外旅游企業,每架包機往返一次獎勵2萬元;上一年度實際接待境外游客人數排名前10位的省內旅行社,根據排名次序給予11萬至20萬元不等的獎勵;入境游客人數進入全省前20名,且年度增幅排名在前10位的省內旅行社,設一等獎2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5名,分別獎勵5萬、3萬、2萬元;對客源地投放江西旅游產品廣告的境內外旅游企業,按廣告總費用的40%計算獎金,每個獎勵對象每年獎勵累計不超過80萬元;對客源地推廣售賣江西旅游產品的境內外旅游企業,按展位和布展費用的60%計算獎金,每次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赴境外旅游促銷、邀請境外媒體或涉旅企業入贛踩線考察的境內外旅游企業,根據相應標準給予獎勵。